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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收缴常识回答

发布时间:2016-10-11 10:02:33

一、现行热费价格标准?

答:根据齐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2016—2017年采暖期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含税价),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每平方米35.00元(含税价),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及特困残疾人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每平方米24.00元(含税价)。

二、热费交纳时限?

答:每年5月1日开始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三、如何办理退款?

答:1、自费用户办理退款需要携带发票原件和出示与发票姓名相符的身份证;

2、委托别人办理退款需要携带发票原件和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付款报销的用户需要携带发票复印件、财务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示与发票姓名相符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退款时用户签字确认,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四、违约金收取依据?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按照供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未交纳热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同时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分户供热的用户需什么时间办理停热申请?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每年9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六、停热用户需交纳的费用是什么?

答:停止用热的用户,依据齐政办发[2005]67号文件规定,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20%比例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七、哪些条件的用户不能申请停止用热?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八、为什么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要签订供用热合同?

答: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用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答: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及违约金,方可办理更名手续。

十、阁楼、地下室热费的收取标准?

答:依据黑建城[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标准是:顶板(或底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入收费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入收费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收费面积。

十一、低保户、老干部、残疾人的热费补贴标准?

答:低保户的热费补贴标准:由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特困企业老干部的热费补贴标准:由个人承担20%,供热企业承担30%,政府补贴50%;残疾人的热费补贴标准: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三分之一。

十二、热费收取的计价依据?

答:计价依据以用户房屋产权证照上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准。

十三、房屋热费交纳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十四、非居民用户超高部分热费如何收取?

答: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一、现行热费价格标准?

答:根据齐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20162017年采暖期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含税价),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含税价),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及特困残疾人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含税价)。

二、热费交纳时限?

答:每年51日开始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1015)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三、如何办理退款?

答:1、自费用户办理退款需要携带发票原件和出示与发票姓名相符的身份证;

2、委托别人办理退款需要携带发票原件和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付款报销的用户需要携带发票复印件、财务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示与发票姓名相符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退款时用户签字确认,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四、违约金收取依据?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按照供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未交纳热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同时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分户供热的用户需什么时间办理停热申请?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每年9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六、停热用户需交纳的费用是什么?

答:停止用热的用户,依据齐政办发[2005]67号文件规定,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20%比例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七、哪些条件的用户不能申请停止用热?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八、为什么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要签订供用热合同?

答: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用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答: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及违约金,方可办理更名手续。

十、阁楼、地下室热费的收取标准?

答:依据黑建城[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标准是:顶板(或底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的空间不计入收费面积,净高在1.2-2.1的空间按1/2计入收费面积,净高超过2.1的空间全部计入收费面积。

十一、低保户、老干部、残疾人的热费补贴标准?

答:低保户的热费补贴标准:由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特困企业老干部的热费补贴标准:由个人承担20%,供热企业承担30%,政府补贴50%;残疾人的热费补贴标准: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三分之一。

十二、热费收取的计价依据?

答:计价依据以用户房屋产权证照上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准。

十三、房屋热费交纳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十四、非居民用户超高部分热费如何收取?

答: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3.2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的,每超过0.1加收基本热价的3%

十五、是否可以银行代收热费?

答:从2016-2017采暖期起,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所辖用户,可凭热费催缴通知单及近年的机打发票中的卡号信息,到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市区内各网点缴纳供热取暖费。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各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支行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安信支行

龙沙区卜奎大街47

2400372

卜奎支行

建华区卜奎大街127

2400375

财信支行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丰恒路37

2400343

广信支行

建华区中华西路86

2716144

国贸支行

龙沙区卜奎南大街70

2321961

合意支行

龙沙区合意大街111

2783115

华侨支行

建华区建设大街290

2146792

建华支行

建华区卜奎大街203

2559326

建兴支行

铁锋区龙华路158-2

2146938

金元支行

龙沙区青云街74

2400355

劳动支行

龙沙区民意路19

2400339

龙华支行

龙沙区龙华路107

2400385

龙沙支行

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42

2217694

南马路支行

铁锋区南马路92

2216531

铁东支行

铁锋区中华东路336

2533178

铁锋支行

铁锋区龙华路430

2180232

文化支行

龙沙区文化大街69

2736488

新工地支行

铁锋区木海街118

6185002

兴海支行

建华区新明大街25-15

2739311

营业部

建华区中华路350203

2581211

中环支行

龙沙区永安大街113

2408212

缴纳渠道以各支行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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