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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7 16:06:0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齐政办发[2015]7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热力企业的燃煤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热力成本相应降低。根据《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5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通过依法举行听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29.00/m2调整为27.00/m2(含税价)。

二、非居民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39.00/m2调整为35.00/m2(含税价)。

三、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产权人与离休证为准)以及特困残疾人用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26.00/m2调整为24.00/m2(含税价)。补贴办法按“低保户用热价格由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热费补贴由人个承担20%,政府补贴50%,供热企业承担30%;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均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独立户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热费,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热用户,实行计量热价。计量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表计量部分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居民基本热价为建筑面积10.08/m2,表计量部分热价为0.102/kwh。非居民基本热价为建筑面积14.00/m2,表计量部分热价为0.133/kwh

计量热价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供热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按计量方式收取热费总额超出按面积计取热费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按计量方式收取热费总额低于按面积计取热费的,节余部分退还用户。

执行计量热价的用户不执行申请停热的政策。计量供热用户不用热时也必须全额缴纳基本热费。

五、将我市当前平均煤炭价格427.33/吨,确定为下次煤热价格联运的基准价格。

六、华电齐热公司热力出厂价格为每吉焦33.20元(含税价)。

七、华电能源富拉尔基电厂供采暖用热的热力出厂价格为每吉焦29.27元(含税价)。

八、一级热网管网输送价格(含热损)为每吉焦42.84元(含税价)。热损率为12%,由一级热网承担。节余归已,超出自负。电厂投资建设的7.8公里主干线,由电厂负责维护和管理。租赁费由一级热网承担。

热表计量点:电厂与一级网热量表计量点,以电厂设置在厂区内的热计量表为准。一级网与二级网热量表计量点,以各换热站的一级网供水进户阀门与换热器一级网进口阀门管道上安装的热计量表为准。

九、热力销售价格以热用户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计价单位。

十、热力销售价格包含对室内供热系统的维修、养护等服务成本。

十一、热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

十二、执行范围及时间:执行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市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执行时间自2015-2016供热期起。

十三、已按原热价标准收取2015-2016供热期热费的,采取两种退费方式:一是企业将多收部分直接退还给热用户。二是经用户同意,企业可将多收部分自动转入下一个供热期。

此前有关齐齐哈尔市市区热价的文件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27